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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ly 19, 2008

玉兔子

女友告訴我,上次送給她的玉兔子斷了一隻耳朵,今天在玉器市場附近重新買了兩隻,希望她因為牠們而得到保佑,平平安安﹕

Jade rabbits 3 Jade rabbits 2 Jade rabbits 1

 


Friday, July 18, 2008

手民之誤

我身為編輯,當然對文字比較敏感,但今天一時大意,給女友發的sms短信,竟然出現了一個致命的錯誤!

我﹕「準時放工,吃米線中。同同學玩得開心嗎?晚上聊,給你攪!」

三分鐘後...

女友﹕「攪?!好像有點兒那個...」

不久後...

我﹕「唉,剛才想打“抱”,但找不到,結果以為找到“攬”,原來是“攪”。

最後,女友再發短信﹕「哈哈哈~我剛才笑得不行了!我們這裡吹水得利害。」

 

這個故事給我們的教訓是﹕

手民之誤,足以致命!


Thursday, July 17, 2008

不在其位的董先生

不久前馬時亨因病請辭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一職,被問及以後動向,回答說,身體康復後會透過其他途徑參與公共事業貢獻社會,但在政治方面,則會恪守「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原則。

「權力」這東西,我想那些曾經擁有過的人都會知道,要捨棄它真的不容易。其中有人因極端自私的原因而戀棧權位;即使當政時招惹極多是非、現在黯然離去的,雖然被要求下台時有「如釋重負」的快感,但事後又何嘗沒有那種「時不我與」的慨嘆呢?

玩政治最難受的,莫過於曾經風光但現在卻不甘寂寞。

昨晚和兩位舊同學在中環「鏞記」四樓的VIP廳飯聚,期間一位舊同學眼尖,看到我們桌對面的貴賓房寫著「董先生」三字,遂以開玩笑的語氣問那站在房外的女侍應﹕「裡面是董建華否?」女侍應只傻笑著,似乎表示不是,所以我沒有多去理會。

飯後我們繼續聊天,後來客人都走得七七八八,當時我們前面的門被打開,出來的人「健步如飛」,卻不是我們的前特首又是誰呢。只覺得有點不可思議。

剛好我們談論曾特首現在民意急速下降的事實,那時已經有消息指曾先生準備了110億港元的厚禮送給大家,總覺得這點舉動似乎太遲...

而且,因美國次按風暴而加劇的全球經濟衰退,現在我們香港的老百姓也能從日常生活中,如百物騰貴的現象上感受到;而不少香港人也知道,這個衰退問題也不可能因為這個「派錢」的動作而立刻得以解決。

比起曾先生,董先生現在應該明白退休享福的真諦。

而事實上,我們所見到的,曾經顯赫一時的政治人物,現在都歸于沉寂。香港的李馬丁和陳太相繼宣佈榮休。。。。

在台灣,民進黨的阿扁不只白白看著死對頭小馬哥做了總統,也被自己的黨離棄。連李登輝也需要動動腦筋,還是把自己定位為中華民族民主之父,而不是夢想台灣國的國父。

失落感,誰沒有?但政治人物的失落,又特別強烈,因為他們總認為自己的理想沒有被推至極致,不是因為理論錯了,而是沒有天時、地利、人和。。。。

大家看了電影「三國」嗎?

周瑜,諸葛亮,曹操,孫權。。。。數風流人物,的確有其浪漫,有其英雄的蓋世功勛,但同時,又有一種只有曾經登上高峰的人才能領略到的、一股不可磨滅的鬱悶和落寞。

董先生現在走路如此輕快,是他不感到歷史定位的沉重?還是他現在恍然,想,比起曾先生,自己可能也是蠻幸運的?起碼,做第一任特首,沒有前車可鑒,歷史學家還能夠採取比較寬容的心去評價他的施政,但曾先生可不能這樣替自己辯護呢。

啊,政治這玩意兒,最容易馬後炮!


Saturday, July 12, 2008

香港的未來10年

想同大家分享和討論我在一位網友的xanga的留言。

簡言之,你認為我對未來10年的評價(預測)是否太樂觀?

請多多指教!

---

留言﹕

「我一位同事表示,他1996年進入大學,97年回歸前就開始發覺經濟大環境轉變很大,而且呈衰退的跡象,找工作也變得困難,原來唸經濟的都偏重於比較實際的財務學,放棄理論的研究。

我想,香港過了10年(1997-2007)不相信有理想的年代,這種不左不右的政治狀態(雖然仍然有極左極右的聲音,但影響不廣),最後似乎讓極端保守主義重新抬頭。

未來的五年,我相信經濟會繼續偏軟,但五至十年後卻應該有個轉機。希望年輕人不用氣餒,盡量把握未來幾年作為「韜光養晦」的磨練時機。」


婚姻登記(香港)

大家如果想在香港結婚,可以按照以下手續登記即可。

祝福大家。

---

婚 姻 登 記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凡 擬 結 婚 人 士 , 不 論 擬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婚 姻 登 記 官 主 持 婚 禮 , 或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由 合 資 格 的 神 職 人 員 主 持 婚 禮 , 或 由 婚 禮 監 禮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婚 禮 , 均 須 事 先 以 訂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直 接 遞 交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擬 結 婚 雙 方 無 須 受 居 留 條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屬 任 何 國 籍 人 士 。
*結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齡 為 十 六 歲 ( 以 西 曆 計 算 ) 。


如 何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除 在 海 外 遞 交 的 通 知 書 外 , 擬 結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雙 方 必 須 把 已 簽 名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交 往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遞 交 給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 並 須 出 示 擬 結 婚 雙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件。
*在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時 , 他 們 必 須 提 供 雙 方 的 下 列 個 人 資 料 :
*全 名 ;
*婚 姻 狀 況 ( 即 是 否 未 婚 、 鰥 夫 或 寡 婦 、 離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採 用 任 何 儀 式 結 婚 ) ;
*職 業 ;
*年 齡 ;
*住 址 ;
*雙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必 須 列 明 同 意 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該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條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關 人 士 ) , 並 須 提 交 與 該 有 關 人 士 的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特 別 規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擬 結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滿 二 十 一 歲 , 但 超 過 十 六 歲 , 又 非 鰥 夫 或 寡 婦 , 必 須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出 示 婚 姻 條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關 人 士 的 同 意 書 。
*如 沒 有 該 等 可 發 出 同 意 書 的 人 士 , 當 事 人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請 該 同 意 書 。

離 婚 人 士 / 鰥 夫 或 寡 婦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離 婚 人 士 , 必 須 提 交 由 管 轄 法 院 所 發 出 有 關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證 明 ; 並 在 舉 行 婚 禮 前 ,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遞 交 一 份 蓋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後 判 令 的 核 證 副 本 。
*如 擬 結 婚 人 士 是 鰥 夫 或 寡 婦 , 必 須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結 婚 證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證 明 書 。
*如 離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證 明 書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書 寫 , 必 須 遞 交 這 些 文 件 的 核 證 翻 譯 本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的 展 示 及 結 婚 儀 式 的 安 排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須 在 接 收 通 知 書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和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公 開 展 示 , 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獲 授 權 人 士 如 對 該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對, 可 以 在 登 記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閱 的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上 寫 上 「 不 准 」 一 詞 , 加 上 簽 署 及 書 明 反 對 該 宗 擬 締 結 的 婚 姻 所 憑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該 人 其 實 並 非 在 法 律 上 獲 授 權 , 則 可 准 許 該 宗 婚 姻 繼 續 辦 理 。
*如 婚 姻 登 記 官 認 為 反 對 有 效 , 擬 結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記 官 的 決 定 藉 呈 請 書 向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由 法 庭 裁 決 該 宗 上 訴 。 原 訟 法 庭 的 裁 決 即 屬 最 後 決 定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展 示 滿 十 五 整 天 後 , 如 無 人 提 出 反 對 , 婚 禮 便 可 舉 行 。
*擬 結 婚 人 士 應 事 先 就 婚 禮 的 確 實 日 期 和 時 間 , 與 婚 姻 登 記 處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記 官 商 議 。 如 婚 禮 擬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舉 行 , 則 與 主 禮 的 神 職 人 員 商 議 。 如 聘 用 婚 姻 監 禮 人 主 持 婚 禮 , 則 與 該 婚 姻 監 禮 人 商 議 。
*發 出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後, 雙 方 必 須 在 三 個 月 內 結 婚 , 否 則 該 項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廢 ; 之 後 雙 方 必 須 重 新 發 出 通 知, 始 可 結 婚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 網 址 : www.gov.hk/marriagebooking ) 或 互 動 話 音 系 統 ( 電 話 : 3102 3883 ) 預 約 一 個 時 間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預 約 安 排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進 行 , 以 確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獲 得 公 平 的 處 理 。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舉 行 的 儀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應 按 照 與 婚 姻 登 記 官 約 定 的 時 間 十 五 分 鐘 前 到 達 , 並 攜 同 兩 位 見 證 人 簽 署 作 證 。
*他 們 可 邀 請 親 友 到 場 觀 禮 。
*在 婚 禮 進 行 中 , 雙 方 可 交 換 戒 指 。
*結 婚 雙 方 及 見 證 人 須 在 一 式 兩 份 的 結 婚 證 書 上 簽 署 。 婚 姻 登 記 官 須 將 一 份 證 書 交 予 結 婚 雙 方 , 並 將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存 檔 。


補 辦 婚 姻 登 記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締 結 舊 式 婚 姻 或 認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請 補 辦 婚 姻 登 記 。 如 任 何 一 方 對 申 請 提 出 異 議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聲 明 該 段 舊 式 婚 姻 或 認 可 婚 姻 確 實 存 續 後 , 單 方 面 申 請 補 辦 婚 姻 登 記 。
*申 請 人 須 出 示 證 據 , 證 明 其 舊 式 婚 姻 或 認 可 婚 姻 是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前 在 香 港 締 結 。 兩 位 婚 禮 的 見 證 人 須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 證 明 他 們 當 時 確 曾 參 加 該 結 婚 儀 式 。


費 用

各 項 收 費 是 根 據 《婚 姻 條 例》 和 《 婚 姻 制 度 改 革 條 例 》 所 訂 的 應 繳 費 用 而 徵 收 。


在 海 外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誰 可 在 海 外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如 擬 結 婚 的 雙 方 均 居 於 海 外 , 但 有 意 在 香 港 結 婚 , 可 在 海 外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如 何 在 海 外 遞 交 通 知 書

*他 們 應 直 接 致 函 香 港 婚 姻 登 記 事 務 及 紀 錄 辦 事 處 , 索 取 一 份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表 格 , 並 填 寫 該 份 表 格 。
*填 妥 表 格 後 , 應 盡 快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將 表 格 寄 回 該 辦 事 處 。
*擬 結 婚 雙 方 在 表 格 上 的 簽 署 , 須 由 其 居 住 國 家 的 一 位 公 證 人 認 證 。
*訂 明 費 用 應 以 銀 行 匯 票 繳 交 , 抬 頭 人 寫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應 連 同 已 填 妥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回 。
*擬 結 婚 人 士 可 以 書 信 形 式 提 出 預 約 排 期 舉 行 婚 禮 的 要 求 , 並 連 同 填 妥 的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回 。
*通 知 期 由 該 辦 事 處 收 到 通 知 書 的 翌 日 起 計 算 。
*婚 姻 登 記 處 會 發 信 給 擬 結 婚 雙 方 , 以 確 認 舉 行 婚 禮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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