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冷血少女看互聯網的演變雖然很遲,也聽過很多論述,但還是寫一下。為免像陳巧文被歸類為藏獨份子一樣,二五先申報立場,我覺得冷血少女被記大過是個錯誤,但並不代表我贊同其冷血言論。 話說月前某中學初一小女生在其網誌發表了一篇關於四川地震的文章,不留情地咒罵災民及捐助人士,用詞亦頗狠毒。(如想看原文可自行搜尋“冷血少女”) 大約回歸前的那個年代,如要玩寫blog是要自己尋找(或從ISP得到)一個免費的網上儲存空間,然后自己砌個website用FTP傳上去。要放新日誌的話,是要顧及整個website的結構的,還要處理linking問題,還要找地方放相片,而網上儲存空間又寸金尺土,真係搞個個人網誌仲慘過飲慘汁。(因為搞網頁太花時間了,我當時的網誌是連載在校內內聯網的BBS上的,主要是抒發我在大學生活裡面見到的荒謬事情(但是沒人回的,所以應該是每人看啦!)) 但是,那時的網誌有兩個特點是現在的網誌沒有的。 一,空間私人。 那時如果我不通知你我網誌的網址,你基本上是不可能搜尋到的,你可能還不知道我*有*網誌,你可能沒有上網,甚至根本沒有電腦。所以當時個人網誌是一個虛擬個人空間,而網主普遍比較著重視覺設計,design and effect 都要個人化。好像是海邊獨立屋的感覺,而那個海邊就只得你一間屋,私人得很。就算你把胸圍底褲漁網皮鞭統統掛出屋外,也沒有人會說半句閑話。 現在呢?電腦已經普及,電腦跟互聯網變成生活裡面不可或缺的東西。 再配合yahoo, google, blogger, xanga, facebook, webshot等平台,網民之間的距離拉得很近。而且科技的進步令網上儲存空間供過於求。現在的底線已經是每個人都肯定在網上有個地方出沒或打躉。而且那些平台鼓勵朋友互link, link她也link你和我,話咁快,全世界link曬!先不要講在blog上放照片,就算你在blog上放個屁,氣味也是可以傳到全世界的,真是天涯若比籠,籠屋個籠。 二,身份私隱。那時如果你沒有在網誌公開自己的身份的話,陌生人就算無聊的溜達進來,他們都不會知道你是誰,因為那時的網誌的私隱開放程度都是網主可以控制的。所以可以在網誌寫一些比較露骨,或偏激的東西,並不需要啟動xanga lock來保護真正身份。 現在的網誌會很注重update頻率, 最好每天都有新鮮貨給人家看,因為這也配合網民每天平均上網時間是24小時的閱讀需求。(可惜是,大部分網誌已淪為“我的生存報道”,流於表面。)現在hit-rate才是王道, 每個人都可以把網絡世界撈到的人氣帶回現實世界,但是可以這樣的首要條件是,每個人都要知道你是誰!所以網上的你已經跟現實的你沒有兩樣!甚至你小學中學大學公司朋友圈子,全都透過那些平台透明了啦。所以你寫blog的時候也會有顧忌,因為如果人地唔NIKE你的文章,而唱你的話,隨時在現實世界眾叛親離。 冷血少女的網誌,如存在於十五年前,我想大過可免。但是現在,我也非常不爽校長以記大過的方式來懲罰冷血少女。首先我們應該回想一下犯了什麼校規才會記過呢?盜竊、作弊、打架、嚴重破壞秩序、及其他明顯犯法行為。以上行為,大致可歸為對其他人的身體或財產上構成傷害,或以不公義手段取得自身利益。但是吃了一個大過的冷血少女,只是寫了一篇偏激的文章。莫說她沒有犯校規,就算她身體力行,四出勸阻募捐活動,那也是她應享有的思想及言論自由。她只錯在低估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及沒想過真的會有人為了一個是非觀跟價值觀也尚在培養中的小妹妹動真章。小妹妹寫出如此文章已算無聊,以此為由去討伐小妹妹的人,是不是時間也太多了呢? 什么記大過小過… 我會說教不嚴,師之惰。如果校長跟教師也有手冊的話,不要客氣,給他們各記一個“頂過”。 記一個大過,只是校長怕事件上身而息眾怒的方法。如果一間學校的校長可以以道德標準去懲治一個發表幸災樂禍言論的學生,那麼,我們特區的政府也可以以保護建制穩定為由去封殺對民主自由有訴求的民眾。不是說那個好那個不好,是說當權者對與其不同的價值觀或政見理應包容,如覺得雙方的分歧是個問題,更應主動了解。 話說回來,由冷血少女例子看出,互聯網已經不單純是一個匯集個人虛擬空間的地方,它已經進化成一個媒介,現在這個媒介,虛擬身份已經不再流行了,反而大家真實地透過這媒介去投射出自己的real self. 它由被動變為自動、它由虛擬變為真實、亦由私人變為公共。所以今次少女縱使在自己的網誌發表那些言論,威力卻相等於在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親身宣讀其文章24小時… 一定會被人圍爆。 當然,在我們努力維護自己言論自由的同時,也需要看是否要為言論承擔相關責任。一直以來有些公開言論並不被言論自由保護,如誹謗、企圖或教唆犯法、或煽動暴亂的言論,因為上述言論會對個人及公眾安全構成傷害。如能證明你的言論有相應的動機,行動及效果,你是會被依法定罪的(如網上籌組快閃強姦黨一案)。 但是如果我的文章是謊話呢?或只是開玩笑的呢?或是單純以激動的言語發泄呢?如網上宣告炸迪士尼一案,警方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爆炸品,或正在購買或制造炸彈,或打算何時何地做案,但最終還是能夠入罪。又,如果某君的言論對眾人的*感情*構成傷害,他也需要付責任嗎?如果需要的話,葉劉、飯焦、國章、唐唐、德成、煲呔等主要官員為何還可以吊吊FING在這裡當官呢? 警方對於網上罪案或懷疑罪案的實際執法確是無能為力,唯有選擇性執法,借少數高代表性或高知名度的案件高調執法、殺一儆百,證據不求充分,但求立於道德高地去快閃強姦所有灰色地帶。 互聯網現在已經普及化得可以帶在身邊。這個媒介聲畫俱全,還有很高的互動性,絕對比傳統媒介如大氣電波或電視更為有效,所以近年網臺紛紛興起。亦由於互聯網這個媒介難於禁絕及難於審查,有較大的表達自由,所以互聯網一定會政治化,成為政治勢力的終極角力場地。所以,有望於可見的將來,政府將會立法規管香港人於互聯網的言行。08年立法會選舉,如保皇黨順利霸占過半數議席,我相信政府跟立法會一定會携手合作、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立法。*絕對不會*弄出一個打壓異見,規管親疏有別團體、保障既得利益者、變相操控媒體的“疑似互聯網23條”,來跟言論自由對著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