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從事藝術行政工作, 進出本地劇場十多年, 對"好戲量"的風格也有點了解, 加上我也是旺角區居民, 因此亦常在行人專用區進出。兩邊 group 的文章我都有大約看過, 說一說我的看法:
我個人並不反對任何藝術團體在公共空間進行不違法不滋擾別人的「表演」, 但我認為有兩件事是很重要的:
1) 公共空間的「開放性」(也就是公眾的包容性的投射), 與「使用者」的自律性是掛勾的。舉個例, 雖然一樣佔用了公共空間來表演, 但 Funny叔叔的表演對比起好戲量, 就自律得多(Funny 叔叔會勸途人圍小圈一點好讓出足夠通道給行人)。自律, 也就是尊重其他共同使用者; 於是, 反對好戲量的人至少不會覺得連 Funny 叔叔這一類街頭藝人也要「踢出旺角」。
2) 好戲量的街頭演出, 其「藝術性」當然有待商榷。我雖不會懷疑創團人楊秉基的底子, 但本人對其團員的水平卻有一定保留。雖則好戲量以「街頭劇文化」掛帥, 但若然要「邀請」「觀眾」參與演出, 亦至少應以尊重被邀者為原則, 絕不可以強人所難。反對好戲量的人其中一項指控是, 該團演出「徵求女朋友」時, 即使女途人明明不願意, 仍強行拉扯女途人進入「舞台」, 這就是不尊重「觀眾」意願的行為。
本地另一劇團「PIP」(前名"劇場組合")其實也經常有街頭劇演出, 劇目包括「搭嗲騷」、「小小小紅帽」等等, 演出進行期間也會邀請觀眾參與; 但分別是, 如果演員接觸某觀眾, 某觀眾表示不願意, 演員也會尊重其意願; 甚至試過完全沒有觀眾願意參與, 演員也只會自行執生完成演出, 不會強行拉觀眾參與。
所
以, 若然好戲量希望路人尊重其藝術行為, 我認為該團至少應自律, 尊重其他行人專用區的使用者, 一方面應讓出一定闊度的通道(看來他們並不知道,
如果餘下的通道, 闊度不足以讓消防車通過, 是*有可能*違法的), 另一方面, 劇團實不應在途人拒絕的時候仍然堅持要對方加入演出。
畢竟, 強人所難, 不但沒法「推廣街頭劇文化」, 更只會招人討厭。
而身為支持本地藝術發展的市民, 我也不想看見「兩敗俱傷」的局面--兩敗俱傷,就是整個「公共空間」被收回(油尖旺區議會就曾經討論過是否應取消該行人專用區),最終一切街頭表演都被禁止,而市民也只可以在異常擠迫的行人路上行走。